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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苏靖康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苏靖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靖康。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靖康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靖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