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苏靖康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苏靖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苏靖康。本院在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靖康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靖康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林审判员 惠子强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