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业莲、晋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莲,晋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业莲,女,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晋桂,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2016)皖0207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晋桂名下位于芜湖市信德翡翠湾9幢2单元604室房屋(201585144)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晋桂已履行生效的(2016)皖02民终20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晋桂名下位于芜湖市信德翡翠湾9幢2单元604室房屋(201585144)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