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康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某,康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091号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南交警队对面。法定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某。被申请人:高某,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康某,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刘某,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康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三被告高某、康某、刘某名下存款90000元及被告康某所有的×××SUV小型越野车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高某、康某、刘某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至2017年11月25日。并对被告康某所有的×××车一辆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白银市景泰县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