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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田忠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田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525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4号。诉讼代表人:宋传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龙,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诉讼代表人:刘植轩,该服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嫣茹,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忠仁,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忠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临沂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海龙、王滨、被告田忠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任丘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嫣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沂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并对涉��车辆冀J×××××车损重新评估后,作出新的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任丘服务部于2016年10月31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代位田忠仁起诉本案原告临沂支公司,主张车辆损失等48.9961元。庭审中任丘服务部提供了(2016)冀098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因涉案车辆的车损已经该判决确认,兰山区法院当庭驳回临沂支公司申请重新评估的请求。该判决所依据的车损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成立。本次事故是一起追尾事故,通过评估报告所附照片,发现该车仅在后备箱位置有损伤,四门及车辆前部没有损伤,该评估报告却把发动机、变速箱、差速器等不可能被撞的部件,也作为损失部件进行了评估;同时该评估公司没有涉诉的评估资质,虽然该评估公司系法院委托,但因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能成立,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仍有权申请重新评估。原审在本案原告不知情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作出对本案原告不利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丘服务部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重新评估的情形。原告主体不适格,不具备提起撤销之诉的三个要件,且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原判决并无错误,且未损害其民事权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被告田忠仁辩称,同意任丘服务部的意见,田忠仁起诉任丘服务部在程序上没有问题,原审通过法院申请鉴定,也不存在程序问题,该判决书的内容也没有错误,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杨飞驾驶鲁Q×××××东风重型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追尾高南驾驶本案被告田忠��的冀J×××××奥迪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衡水支队深州大队认定,杨飞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南无责任。冀J×××××奥迪车在被告任丘服务部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66000元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后田忠仁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任丘服务部,经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了公估报告,其主要内容为,车辆购置价为86万元;车辆购置税为73504元;折旧金额为221880元;残值作价为240000元;车损金额为471624元。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冀098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判令任丘服务部赔偿田忠仁车辆损失471624元;受理费4187元,鉴定费14150元由任丘服务部承担。另查明,杨飞驾驶的鲁Q×××××东风重型货车在原告临沂支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估报告、机动车保险代抄单、及本院咨询原评估机构人员的录音证实。本院认为,临沂支公司在任丘服务部向其追偿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故被告任丘服务部和田忠仁主张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主要争议之处在于原审判决对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纳。田忠仁的车辆受损后,田忠仁向本院对任丘服务部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本院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具有评估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本院采信其依据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对涉案车辆作出的损失评估结论,并无不当。原告临沂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临沂支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卫东人民陪审员  檀长满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