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明莲诉马玉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莲,马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莲,女,回族,1976年9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玉清,男,回族,1975年10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赵明莲与马玉清离婚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昌中民一终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申请人重复立案,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昌中民一终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海 喜审 判 员 汪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