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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吴仙华、黄灶辉、吴志深、吴灿华、吴灿锦、吴永深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仙华,黄灶辉,吴志深,吴灿华,吴灿锦,吴永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40号被执行人吴仙华,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黄灶辉,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吴志深,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吴灿华,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吴灿锦,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吴永深,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吴仙华、黄灶辉、吴志深、吴灿华、吴灿锦、吴永深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被执行人吴仙华、黄灶辉、吴志深、吴灿华、吴灿锦、吴永深尚在狱中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