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沈业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业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50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业镇,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洪检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业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蕊、被告人沈业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下旬至2017年1月中旬,被告人沈业镇在本市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三所学校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物资共计人民币1982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业镇来到本市洪山区旭光学校,采取翻墙、撬窗的手段进入该校教学楼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郭某等人银色戴尔灵越7359型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联想昭阳E49G型笔记本电脑2部、黑色亚马逊电子书阅读器1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731元,均已销赃,赃款已挥霍。2.2017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业镇驾驶租赁的汽车来到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第三小学,以上述同样手段进入该校办公室,盗走被害人叶某等人的银白色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联想昭阳E40-80型笔记本电脑1部。经鉴定,上述两部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306元。其中,黑色联想电脑已销赃,赃款已挥霍;银白色苹果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沈业镇驾驶租赁的汽车来到本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9号武汉市梨园中学,以翻墙入室的手段,盗走该校教师黑色联想昭阳K245026型笔记本电脑3部、联想E46L型笔记本电脑2部、苹果MacBookMC240ch型笔记本电脑1部、联想IdeaPadU410型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华硕X42J型笔记本电脑1部及现金人民币6090元。经鉴定,上述八台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4700元。涉案电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沈业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租赁合同及行车路线图等书证;证人涂某,冯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霍某、叶某、蒋某、杨某2前的陈述;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对案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业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业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业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业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中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永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