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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亚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亚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亚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振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一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石化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俊,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亚力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石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亚力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724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逸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