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金海燕,李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金海燕,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雨春,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金海燕、李雨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冠羽制衣有限公司、金海燕、��雨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