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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周碧华与陕西万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碧华,陕西万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周碧华。被执行人:陕西万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碧华与陕西万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万宸实业有限公司已将3736元给付申请人周碧华。因本案执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经申请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