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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永康、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康,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康。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法定代表人:吕昌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在工商无任何企业登记信息;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21495006-0,但经本院查明该组织机构代码系其他公司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不存在贵州省湄潭县化肥厂凉井硫铁矿这一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吕昌勇,经查也系其他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案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永康申请执行的(2017)黔0328执517号案件执行申请予以驳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宏审判员  熊贻华审判员  金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