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真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真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真让,男,生于1954年3月2日,住陕西省千阳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宝平路70号。负责人:吕玉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真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千阳支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将执行标的34993.19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真让。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