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瑞涛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涛,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21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瑞涛,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刚,区长。委托代理人谭远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水务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涛因诉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简称巴南区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行初3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陈瑞涛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巴南区政府征收巴南区东温泉镇双胜街土地及房屋的行为违法”。征地过程包含多个行政行为,且涉及的行政主体较多,陈瑞涛笼统的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整个征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陈瑞涛在一审法院多次释明,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起诉状上载明的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陈瑞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要求。一审法院据此以陈瑞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陈瑞涛认为其起诉时明确了具体区域位置,故诉讼请求明确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佳佳审判员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