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4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辩护人张广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辩护人张广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告人章某某通过微信搭识被害人张某1,以谈恋爱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谎称承包上海市金山区某建筑工程项目,以需要请客送礼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1共计人民币48,000元并挥霍殆尽。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被害人张某1先后向其支付人民币48,000元的事实,但是否认有诈骗故意。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笔录,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借条,相关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个人凭证项下制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邮政储蓄逻辑集中系统开销户���记簿历史查询、绿卡通历史明细(司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亲友的帮助下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48,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赔在案的人民币48,000元应当发还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退赔在案的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俊审 判 员 白艳利人民陪审员 陆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