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乔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乔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965号原告: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乔金成,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鞍山中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