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宏贵与绛县古剑泉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贵,绛县古剑泉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68号申请人张宏贵,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执行人绛县古剑泉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洞,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绛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宏贵与被执行人绛县古剑泉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绛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宏贵从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宏贵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绛商初字第6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