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勇新、隋金库、王文山、曹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祁勇新,隋金库,王文山,曹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进宝,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祁勇新,男性,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绥滨县福兴乡福兴村。 被执行人隋金库,男性,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 被执行人王文山,男性,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 被执行人曹亚东,男性,住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市萝北县。 本院在执行萝北县进宝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勇新、隋金库、王文山、曹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0421民初257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徐凤江 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