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都、张雨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苏都,张雨亭,王天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706号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中央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洋,该公司职工。被告:苏都,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张雨亭,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天龙,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都、张雨亭、王天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院通知原告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丽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