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尚振三、XX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振三,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80号申请执行人:尚振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尚振三与XX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93269.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乾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502执恢780号申请执行人:尚振三,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673号万和办公楼四楼408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003180436。被执行人:XX,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15号6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301100019。本院在执行尚振三与XX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93269.9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丽审判员高敦审判员张立忠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郑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