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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和某某,男,1962年5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11月1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和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和某某借款2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立案后经查,申请执行人和某某已于2015年7月22日以同一执行依据(2015)富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富执字第334号,且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尚在执行阶段。(2017)云0124执262号执行案件属重复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执2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