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周怡帆与襄阳市贻帆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怡帆,襄阳市贻帆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异45号异议人(案外人):周怡帆,女,生于2002年3月22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宋秀翠(系周怡帆母亲),生于1970年4月19日。被执行人:襄阳市贻帆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该公司经理。担保人:周和平,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泄滩乡坊家山村*组。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天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天兴公司)与襄阳市贻帆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贻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周怡帆于2017年5月21日对本院查封担保人周和平(已故)所有的登记在宋秀翠名下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55-63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160492,建筑面积:63.14平方米),现因该套查封的房屋被拆迁,产权人选择房屋权调换进行补偿,并已选定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五家岗区合益路197号,10号楼1单元2层201号房,建筑面积:99.26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异议人周怡帆称:本人系周和平、宋秀翠的女儿。自2000年10月15日父亲周和平与母亲宋秀翠离婚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周怡帆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年给付女儿抚养费贰万元整,在当年的元月三十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直到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但实际上父亲周和平从未给本人支付过抚养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在(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258-13号执行案查封的房屋中扣除本人自2010年-2020年的生活费共计20万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周怡帆���其父亲周和平的遗产尚未分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怡帆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王汝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琰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异议、复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