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晋源与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晋源,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19号申请人:高晋源,男性,汉族,1969年01月22日出生,住张家港市塘桥镇。被申请人: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592582421。法定代表人耿龙凤,该公司经理。高晋源因与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晋源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14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