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3626号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凤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玲。被告:王玲。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田志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玲、被告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8日,我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按照约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93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给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9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均属实。不交纳物业费原因:被告家是顶楼,入住时窗户漏气,是被告自己换的窗户。上水管损坏,导致阁楼角漏水。物业公司打扫卫生不及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拖欠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93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及利息。被告家因上水管损坏,阁楼漏水,原告未及时维修。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照片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沈阳市大东区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但因原告对被告家房屋漏水未尽及时维修义务,故应适当降低对被告的收费标准,本院酌定按收费标准的90%计算物业费为宜,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物业费984元。因原告的物业整体服务未能达到尽善尽美,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984元(缴费期间: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