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与沈永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沈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刘彦飞,职务站长。被执行人沈永胜,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西庄村*组。申请执行人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与被执行人沈永胜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督4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