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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大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2003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张继成,男,系申请人之父。被执行人李大臣,男,生于1994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大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南召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承诺本案按3万元执行,下余款项全部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承诺支付3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褚青玉代审判员 :任行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