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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薛田、马爱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田,马爱宁,曲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薛田,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马爱宁,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曲永亮,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田与被执行人马爱宁、曲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爱宁、曲永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