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唐明熊天梅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熊天梅,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99号原告:唐明,男,汉族,195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熊天梅,女,汉族,1954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蒙进伟,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宇雁,重庆振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熊天梅与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明、熊天梅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明、熊天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熊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明、熊天梅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