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百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京口区亿润世家百货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江百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京口区亿润世家百货店,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百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于山街8号1幢。法定代表人:项胜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口区亿润世家百货店,住所地所京口区谏壁镇于山街*号*幢。经营者:陈曦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镇江百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福超市)、京口区亿润世家百货店(以下简称亿润世家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润福超市、亿润世家百货店共同上诉称,本案涉及驰名商标保护,依法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百润福超市、亿润世家百货店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对本案无管辖权后,也应当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苏酒公司未提交二审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蓝色经典”商标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本案中,苏酒公司并未诉请驰名商标保护,故本案依法应当以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审期间,百润福超市、亿润世家百货店在答辩期满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综上,百润福超市、亿润世家百货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美娟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何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