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冯利与张保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冯利,张保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993号原告丁冯利,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保印,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冯利与被告张保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冯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冯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冯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丁冯利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