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冯利与张保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冯利,张保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993号原告丁冯利,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保印,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冯利与被告张保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冯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冯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冯利撤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丁冯利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