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熊福兵与任建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福兵,任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熊福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建光,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福兵与被执行人任建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熊福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建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任建光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建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福兵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