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与陈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陈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2民初931号原告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陶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骋,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胡晓安,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与陈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陈骋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费60,000.00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乐视西南一区展区装修承揽合同》。被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装修费60,000.00元。2016年10月10日,原告按合同的要求完成了整个店面(18.3×10.7)的装修工作。2016年10月15日,被告按商场要求正式开业。后原告数次催收第二笔装修费用60,000.00元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被告陈骋辩称,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剩余价款,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真实有效,但原告未按设计施工;工程完工后未经被告验收,且该工程存在瑕疵,原告未按合同进行修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乐视西南一区展区装修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装修费60,000.00元。2016年10月10日,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整个店面(18.3×10.7)的设计、装修工作。原告派员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对装修成果验收,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10月15日,被告正式开业。现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60,000.00元。以上事实有装修承揽合同、装修店面效果图、微信记录截图、验收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公证形式的合法性,无法证实呼出对象即本案被告,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签章,不符合单位制作证明应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实际使用原告的工作成果,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道森威尔广告有限公司装修合同款6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人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