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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同来、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同来,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杜同来,男,1965年12月27日生,住河北省安新县。被执行人: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陈长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杜同来与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本院另案(2012)保执字第83号拍卖,保定天威和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有才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