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白成亮、陈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成亮,陈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白成亮,男,198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陈岳,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执行白成亮诉陈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执行人陈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