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5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柯银河、吕庭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银河,吕庭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2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银河,男,195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龙岩龙兴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吕庭福,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2016年9月27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柯银河与被执行人吕庭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54000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5000元。本案属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查封属被执行人吕庭福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解放北路23号(松柏花园)3幢401室(房产证号:20××72、土地证号:22××51)。该房产在(2017)闽0802执2109号执行案件处置中,待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02执5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刘 文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