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自学与官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学,官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自学,男,1965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官枝,男,1968年1月生于盐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自学与被执行人官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官枝下落不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官枝存款36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自学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官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财产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官枝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自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官枝可供执行财产,并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