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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丛李松与被告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英江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李松,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英江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988号原告:丛李松,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陈成,职务经理。被告:武英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丛李松与被告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武英江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原告丛李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丛李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丛李松负担。审判员  贾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