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桂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严秀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严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下日田新村。法定代表人韩继涛,经理。被执行人:严秀芳,女,汉族,临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新希望饲料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严秀芳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货款342474.1元、诉讼费2989元及逾期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严秀芳至今未能按判决履行义务,经“二查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由于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10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审 判 员 俸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