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凯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凯美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756号原告: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新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25557T。法定代表人:廖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优凯美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第5栋(惠明盛工业园5#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82750P。法定代表人:许任贤。原告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凯美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百视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6.4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