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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金山诉李顺、孙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山,李顺,孙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8107民初159号 原告:胡金山,男,无职业。 被告:李顺,男,无职业。 被告:孙亚丽(被告李顺妻子),女,无职业。 原告胡金山诉被告李顺、孙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七日内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金山、被告李顺、孙亚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金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顺、孙亚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夫妻于2016年4月1日将三年前一直未返还的从原告处借款本金65,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同意按原约定的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2017年1月1日将借款一次性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只给付了18,000元。原告庭审中表示放弃利息的主张。 被告李顺辩称:经庭审中与原告对帐,被告夫妻二人的确欠原告本金47,000元,被告李顺也认可,2017年12月31日前被告妻二人还原告23,500元,剩下23,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 被告孙亚丽辩称:被告孙亚丽一个月也只能原告1000元。被告孙亚丽得还楼贷和给被告孙亚丽儿子生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二被告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出具被告李顺、孙亚丽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李顺、孙亚丽尚欠原告借款47,000元整的事实。二被告无异议。原告所举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顺、孙亚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夫妻于2016年4月1日将三年前一直未返还的从原告处借款本金65,000元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一份,并同意按原约定的月利1分5厘计算利息。2017年1月1日将借款一次性还清。经原、被告共同对帐后,认可现二被告尚欠原告47,000元。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山与被告李顺、孙亚丽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顺、孙亚丽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顺、孙亚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金山借款47,000元。 受理费1,718元,其中原告负担250元,被告李顺、孙亚丽负担1,468元。 如果被告李顺、孙亚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审判长 袁 会 东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 雪 冬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端木秋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