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勤彬、李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岳勤彬,李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1884号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小月园。法定代表人:钟虎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勤彬,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李忠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心物业)与被告岳勤彬、李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智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心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勤彬、李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顺心物业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管费用2073.17元(自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及违约金1230.08元(计至2016年6月)。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号房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物管。原告依照与被告签订的《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15年起,以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缴纳物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岳勤彬、李忠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岳勤彬与李忠明系夫妻。顺心物业于2010年2月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为叁级。2011年4月12日岳勤彬(乙方)与顺心物业(甲方)签订《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协议,主要约定:“本物业名称宝光国际花园,房屋位置琼海路,房号×。……甲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守则》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对造成共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7.……。乙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守则》;4.依据本合同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5……。物业服务内容为按照中物协《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执行一级服务等级标准。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管理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和设施设备保险的费用)一、乙方缴纳费用时间:按半年度收取,每月缴费为当月25日前;二、住宅交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20元/㎡.月;三、因乙方原因空置、空头房屋的管理服务费,依据相关规定,按以上服务标准全额收取;四、物业管理服务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本条第二款交费标准全额收取;五…。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四、乙方违反合同,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甲方代缴的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金额每日5‰交纳违约金。……”。当日,岳勤彬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宝光国际花园临时管理规约》。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12月。后被告因被盗等原因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73.17元及违约金200元。另查明,位于东坡区琼海路99号×房屋登记在岳勤彬、李忠明名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宝光国际花园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房屋信息摘要、交房手续确认表、家庭成员登记表、房屋验收表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宝光国际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逾期未缴纳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73.17元及违约金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勤彬、李忠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勤彬、李忠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眉山市顺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管费用2073.17元及违约金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岳勤彬、李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