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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梅和洲与龚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和洲,龚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梅和洲,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官塘驿镇。被执行人龚贵华,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体育路。本院在执行梅和洲与龚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送达(2017)鄂执他30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案由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2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