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3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雪玲与侯兴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玲,侯兴顺,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雪玲,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兴顺,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玲与被执行人侯兴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兴顺、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有工资收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侯兴顺、高峰的工资账号,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张雪玲意见,其同意以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抵偿债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