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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明珍邓思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明珍,邓思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581号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二鸣,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龚明珍,女,1964年4月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思田,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明珍、邓思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