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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湖南唯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平,湖南唯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路二段18号雨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四楼500室法定代表人:肖体文。申请执行人张志平与被执行人湖南唯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6〕第402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220元,违约金8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