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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乾坤、展天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乾坤,展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13号申请执行人:黄乾坤,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展天中,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申请执行人黄乾坤与被执行人展天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展天中支付人民币32415.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天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碧虾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