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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屈国飞张某某、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屈国飞,余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47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屈国飞,男,汉族。被告:余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屈国飞,张某某,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00元,减半收取4,45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