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吕祥与被告宋祥财、五大连池市客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祥,宋祥财,五大连池市客运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349号原告吕祥。委托代理人XX树,系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祥财。被告五大连池市客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维,住五大连池市青山街道办事处。原告吕祥与被告宋祥财、五大连池市客运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00元,减半收取797.00元由原告吕祥负担。审 判 长 李宝林审 判 员 曲桂林陪 审 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 添书 记 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