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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长敏与宋尚军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敏,宋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保74号申请人:胡长敏,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宋尚军,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川0411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尚军所有的位于布德镇中心村灰拉海组的羊圈、羊舍予以查封36个月,查封期间,不得有毁损、转让、抵押、担保、变卖等任何处分或阻碍人民法院查封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明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