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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显全与唐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全,唐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1367号原告:唐显全,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唐东,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唐显全与被告唐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显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显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余款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由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住房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如期完成了工程。2016年8月23日,双方交接工程结算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尚欠4000元工程尾款的欠条,口头商定三个月无质量问题即付款。约定付款期满,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且故意回避原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依法应当给付尚欠工程款。唐东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8日,唐显全与唐东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唐显全为唐东装饰装修竹湖园的房屋,工程总造价76000元,工程开工前两天,唐东支付价款30000元;木工进场支付价款4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当日支付6000元。开工日期2016年6月19日,合同签订后,唐显全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6年8月23日,唐东给唐显全出具了“今唐东房屋装修还有尾款4000元(肆仟元整)未付,双方商定于交房3个月后装修质量无问题一次性付清”的欠条。2017年3月23日,唐显全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唐东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唐东在答辩期内既未与本院联系,也未提交答辩和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唐显全提交的身份证;2016年6月18日,唐显全与唐东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2016年8月23日,唐东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唐显全提交的2016年6月18日,唐显全与唐东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和2016年8月23日,唐东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唐显全为唐东装饰装修房屋后,唐东尚欠尾款4000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唐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唐显全要求唐东给付工程尾款4000元的诉请,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唐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唐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显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价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东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唐东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连同此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唐显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