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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邵开金、闫文明、郭佳兵、高树福、张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邵开金,闫文明,郭佳兵,高树福,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职工。被执行人:邵开金,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闫文明,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郭佳兵,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高树福,男,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被执行人:张金良,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邵开金、闫文明、郭佳兵、高树福、张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31676.84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